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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健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3717号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洪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