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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行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漯河市召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建华、周阿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召行执字第86号刘建华、周阿旦:你(单位)与漯河市召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2月16日作出的召人口征字(2013)第02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5.25万元。(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9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