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行诉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弥勒市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金福、杜荣蓉、任永忠、杨智云、陈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行,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弥勒市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金福,杜荣蓉,任永忠,杨智云,陈雪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行。住所地:蒙自市锦华路红竺园A区一号。负责人:李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胥应,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高宗堡野狗塘北边。法定代表人:杨金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弥勒市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高宗堡。法定代表人:徐兴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金福,男,汉族,1969年2月5日生,住弥勒市。被告:杜荣蓉,女,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住弥勒市。被告:任永忠,男,彝族,1975年12月13日生,住弥勒市。被告:杨智云,男,汉族,1957年7月8日生,住弥勒市。被告陈雪香,女,汉族,1978年10月24日生,住昆明市。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树芳,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国富,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行诉被告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弥勒市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金福、杜荣蓉、任永忠、杨智云、陈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行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行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行撤回对被告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弥勒市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金福、杜荣蓉、任永忠、杨智云、陈雪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521元,减半收取为4226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婧审 判 员 李增寿代理审判员 李文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尤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