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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常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常山县三衢物业有限公司与占端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县三衢物业有限公司,占端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常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常山县三衢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航定。委托代理人:徐幸良。被告:占端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县三衢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占端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山县三衢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以被告已将物业管理费交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县三衢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山县三衢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