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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北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秦恭缘诉陈首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恭缘,陈首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北初字第857号原告:秦恭缘,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首业(又名陈守业),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恭缘诉被告陈首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恭缘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恭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秦恭缘承担。审 判 长  张乃昭人民陪审员  郭晓军人民陪审员  荆建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