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杜廷叶盗窃罪罚金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廷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231-1号移送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杜廷叶,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杜廷叶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建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杜廷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犯罪工具长安之星面包车(车牌号为苏AXXX**)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因杜廷叶未能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遂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没收的车牌号为苏A×××××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予以拍卖,由缪某某通过竞价成交,成交价为115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伍佰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将车牌号为苏AXXX**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过户至缪某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黄 健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王铁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