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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开民初字第04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继荣与周明寅、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荣,周明寅,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开民初字第0483号原告王继荣,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年,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寅,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徐敏,女,1988年1月5日生,汉族。原告王继荣与被告周明寅、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周明寅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继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年、被告徐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明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继荣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明寅于2013年6月18日两次向原告借款9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违约一天罚款3000元。还款期满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却多次推诿,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万元、给付违约金6000元,负担诉讼费用。被告周明寅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徐敏辩称,两被告确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敏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明寅离婚,法院还未判决准予离婚。2013年6月28日有人持借条到我家找周明寅要钱,才知道周明寅在外面借了很多钱。周明寅讲大部分是因为赌博借的钱。被告徐敏不清楚周明寅向谁借的钱,且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家庭支出,案涉债务系周明寅的个人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徐敏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明寅、徐敏系夫妻。2013年6月18日,被告周明寅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9万元,��原告出具借条两张,两张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王继荣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期一个月,要是违约一天,罚款3000元;今借到王继荣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期一个月,要是违约一天,罚款3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周明寅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明寅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原告与周明寅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周明寅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周明寅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周明寅按约给付违约金6000元,不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被告徐敏辩称案涉债务系周明寅的个人债务,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故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周明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明寅、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继荣借款9万元、违约金60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00元,由被告周明寅、徐敏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王继荣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2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 判 长  杨 丽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嘉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