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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淑蓉与王正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蓉,王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池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蓉,女,汉族,生于1959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王正福,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8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正蓉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王正福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淑蓉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