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池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淑蓉与王正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蓉,王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池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蓉,女,汉族,生于1959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王正福,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8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正蓉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王正福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淑蓉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