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田义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义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2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义长,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7月1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O14)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义长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义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田义长伙同“小孩子”(另案处理)经密谋,决定合伙盗窃他人自行车。当日下午18时许,二人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湖路格力电器店门口附近,见被害人张某将一辆环球UCC德曼特3.0自行车停放于该店门口,后进了该店,该二人遂决意对该自行车实施盗窃。接着,“小孩子”先上去用一把钳子剪断该车车锁;田义长则随即上前骑上该车,准备将该车盗走。田义长骑车逃走的行为刚好被张某发现,张某遂迅速尾追骑车的田义长。田义长骑车逃出了约10多米便被张某追上,于是田义长便骑车逃跑。接着,闻讯巡防队员随即追上田义长将其抓获,后移送西乡派出所。经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义长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义长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义长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义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记员代 盼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