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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南通建元制链有限公司与如东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南通建元制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448号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北侧、武夷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缪雪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建。委托代理人黄娟娟。被申请人南通建元制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世荣.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5日对被申请人南通建元制链有限公司作出东国土资罚字(2014)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申请人在履行催告程序后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于2013年5月13日开始动工,非法占用曹埠镇孙窑社区3组,丰五路西侧、渡如路北侧面积为3562.14平方米的土地,新建了建筑占地面积3058.68平方米的厂房等设施。经对照曹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曹埠镇孙窑社区3组,丰五路西侧、渡如路北侧面积为3562.1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3058.68平方米的厂房等设施;3、并处人民币罚款7124.28元。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如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东国土资罚字(2014)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其中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由如东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如东县人民政府组织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储卫民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杜欣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