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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粤泰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纪顺辅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粤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纪顺辅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665号原告上海粤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姚婷。被告上海纪顺辅料厂,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粤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纪顺辅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粤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粤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50元,由原告上海粤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