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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鄄非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显旗、秦丽娜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鄄非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秦朝振,局长。被执行人王显旗,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秦丽娜(系王显旗之妻),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显旗、秦丽娜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行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显旗、秦丽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行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尤 惠审判员  申景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