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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二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坤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坤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1762号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43号。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巧玲,女,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51号楼附94号。委托代理人常振娥,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卢坤鹏,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坤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卡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