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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郑清华与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清华,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郑清华。被执行人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清华与被执行人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由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赔偿郑清华迟延交房违约金32579.01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22元,共1844元,由郑清华负担508元,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3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迟延交房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33915.01元,并交纳了执行费408.73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梧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