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民初字第0224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阳某甲,阳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阳某甲,杨某某,阳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2248-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钧,开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阳某甲,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阳某甲,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阳某乙,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阳某甲,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阳某甲、杨某某、阳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罗鄢毅代理审判员 魏 恒人民陪审员 唐清先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