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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法民初字第0224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阳某甲,阳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阳某甲,杨某某,阳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2248-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钧,开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阳某甲,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阳某甲,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阳某乙,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阳某甲,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阳某甲、杨某某、阳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罗鄢毅代理审判员  魏 恒人民陪审员  唐清先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