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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凌海强。被申请人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纠纷,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蔡红兰审判员  尹秀芳审判员  池人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舒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