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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50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50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其借款1940000元、利息450943.83元、案件受理费26028元及公告费800元,共计2417771.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西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在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本案执行期限临近届满,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0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