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尧超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1711号罪犯尧超明,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泰海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尧超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1)泰中刑终字第0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4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尧超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尧超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尧超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尧超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