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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与徐结燕、谢龙旺、徐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徐结燕,谢龙旺,徐水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50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代表人:张勇,该社主任。被告:徐结燕,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谢龙旺,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徐水燕,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诉被告徐结燕、谢龙旺、徐水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3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金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伙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