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41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方建华与潘光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4145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徐玉。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 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建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