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民一初字第053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夏辉、潘飞与吴大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辉,潘飞,吴大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5381号原告:夏辉,男,汉族。原告:潘飞,男,汉族。被告:吴大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辉与被告潘飞、被告吴大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辉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辉撤回对被告潘飞、被告吴大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原告夏辉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德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