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广州金双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金双城贸易有限公司,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双城贸易有限公司。、484-488。法定代表人:陈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平,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895043-9。法定代表人:WIMALARATANE,职务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双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凤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广州金双城贸易有限公司149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因经营亏损外债较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