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3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陈宇,王欣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330号原告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观錩。委托代理人王俊、王维鳌。被告陈宇。被告王欣泽。委托代理人王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陆丰元。委托代理人刘芳、卢臻。原告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诉被告陈宇、被告王欣泽、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苏吾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维鳌,被告陈宇、被告王欣泽的委托代理人王昱、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芳、卢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流公司诉称,2014年3月17日,被告陈宇驾驶牌号为沪A3XX**与原告所有的沪BLXX**机动车在闵行区中春路星站路口发生追尾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经评估修理,原告支付修理费13,643元,评估费440元,经多次交涉,被告未予赔偿,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物损及评估费440元;以上损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理赔,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超出保险部分由被告陈宇、王欣泽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保单;2、物损评估意见书、评估表、修车发票、修理单。被告陈宇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事发晚上被告王欣泽喝了酒,故要求被告驾驶他的车辆。被告知道肇事车辆经过了改装。被告王欣泽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被告车辆虽经过改装,但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对于原告车辆定损的价格过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及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评估意见书及评估表等证据无异议;被告已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予以了赔偿。事发后保险公司对被告所有的车辆进行了勘察,发现该车辆进行了改装,该改装降低了风阻,导致了发动机输出功率增强,制动距离的增加,故该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商业理赔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被告王欣泽名下沪A3XX**车辆的发动机盖、车辆的进气系统、点火系统、外观气动布局经过了改装,该改装降低了风阻,导致了发动机输出功率增强,制动距离的增加,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该改装事实被告作为投保人未告知被告保险公司,也未向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保单、物损评估意见书、评估表、修车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王欣泽酒后将经过改装的车辆要求被告陈宇代为驾驶,且未提示改装车辆驾驶注意事项;现被告陈宇代驾过程中与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由此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王欣泽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欣泽就原告的物损在其交强险范围内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并获得了理赔款2,000元,该款由被告王欣泽支付给原告;至于被告王欣泽所提被告虽对车辆进行了改装,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现被告王欣泽将其名下沪A3XX**车辆加以改装,该改装事实被告作为投保人理应及时告知被告保险公司并向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现被告作为投保人未告知被告保险公司,就此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王欣泽所提原告车辆修理费过高的抗辩意见,首先原告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对该车辆损害结果进行了评估,并以评估状况进行了修理;其次被告虽就此提出抗辩意见,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就此所提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欣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13,643元及评估费440元,合计人民币14,0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04元,由被告王欣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吾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