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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马占山与吴广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山,吴广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415号申请人马占山,身份证号×××,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团结乡联丰村十委。被执行人吴广桃,男,汉族,韩味坊饭店厨师,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马占山申请执行吴广桃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房产一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晓冬执行员  管 颖执行员  鞠邦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