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兴均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兴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732号罪犯王兴均,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1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以罪犯王兴均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兴均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获2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兴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兴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