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苏诉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邓爱平、黄译萱与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村街道办事处卜里坪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爱平,黄译萱,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办事处卜里坪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苏诉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邓爱平,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苏仙区人。申请执行人黄译萱,女,201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苏仙区人。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办事处卜里坪村第三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办事处卜里坪村第三村民小组银行存款61450元(含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14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煜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