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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8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马俊峰与方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峰,方亮,山东援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818-1号申请执行人马俊峰,男,1932年5月26日���,回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方亮,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援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马俊峰与方亮、山东援泓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亮、山东援泓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