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一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长文与赵仕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文,赵仕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繁民一初字第01198号原告:李长文,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赵仕根,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李长文与被告赵仕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仕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长文诉称:2014年3月7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此款在2014年3月、4月、5月分三次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长文为证明自已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被告赵仕根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被告赵仕根向原告李长文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在2014年3月、4月、5月分三次还清,每月5万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仕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长文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赵仕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