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岔民初字第09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岔民初字第096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肖国华。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德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