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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传响、韩中文、刘亚飞、李红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传响,韩中文,刘亚飞,李红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商初字第00295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卫东,该行城南支行行长。被告田传响。被告韩中文。被告刘亚飞。被告李红雨。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传响、韩中文、刘亚飞、李红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仇卫东、被告李红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传响、韩中文、刘亚飞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3月7日,被告田传响、韩中文向原告贷款10万元,约定到期日为2012年2月3日,被告刘亚飞、李红雨及案外人田某某、韩某某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本息,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田传响、韩中文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6641.74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9月28日,以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刘亚飞、李红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红雨辩称:担保属实,但该款应当由借款人及担保人共同偿还。被告田传响、韩中文、刘亚飞在答辩期内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0日,被告田传响、韩中文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3日,借款金额为10万元,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收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刘亚飞、李红雨及案外人田某某、韩某某在担保栏内签字捺印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在合同期限和最高本金额度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2011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0.80‰,到期日为2012年2月3日,贷款用于被告经营的红白事业务资金周转。经原告催要,担保人田某某于2012年10月2日代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担保人韩某某于2013年4月8日代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没有偿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一份、利息证明单一份及原、被告庭审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田传响、韩中文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的责任。被告刘亚飞、李红雨作为保证人,因对保证方式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被告田传响、韩中文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传响、韩中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6641.74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9月28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9.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刘亚飞、李红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传响、韩中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9元,由被告田传响、韩中文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舒 瀚人民陪审员  孙铭阳人民陪审员  陈德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