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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玉芳与毕美霞、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芳,毕美霞,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芳,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毕美霞,居民。被执行人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美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市中初字第988号[我院原案号(2012)山民初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亭区抱犊崮路1066号院内的房产证号分别为枣房权山亭字第33xx02、33××03、33xx08、33xx09号的房产所有权。二、查封期限自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至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