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礼双与徐韬、施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双,徐韬,施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42号原告王礼双。委托代理人郑红莉。委托代理人张娟。被告徐韬。被告施兰芳。原告王礼双为与被告徐韬、施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琳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