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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礼双与徐韬、施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双,徐韬,施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42号原告王礼双。委托代理人郑红莉。委托代理人张娟。被告徐韬。被告施兰芳。原告王礼双为与被告徐韬、施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琳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