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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小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小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文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15日,汉族。被告敬某某,女,生于1971年6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