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小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小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文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15日,汉族。被告敬某某,女,生于1971年6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