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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文成和任历军、张海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文成,任历军,张海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保字第163号申请人赵文成,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章吉营乡榆树底村后卜榛沟**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任历军,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民族不详,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荒地乡梁底村***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张海星,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民族不详,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荒地乡梁底村***号。身份证号:×××。申请人赵文成与被申请人任历军、张海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文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任历军驾驶的冀H836**号小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静秀玲自愿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冀H649**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文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任历军驾驶的冀H836**号小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赵文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