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一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至善与顾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至善,顾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一初字第00303号原告郭至善被告顾霞原告郭志善诉被告顾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志善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春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