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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一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至善与顾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至善,顾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一初字第00303号原告郭至善被告顾霞原告郭志善诉被告顾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志善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春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