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金耀明与吉林市军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李荣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耀明,吉林市军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李荣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01288号原告:金耀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军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兴隆大街万隆三区1号楼1单元2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尼泽志。被告:李荣德,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金耀明与被告吉林市军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李荣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金耀明于2014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李荣德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军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耀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耀明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军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靳学堂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