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桂芳与茌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芳,茌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茌行初字第33号原告:赵桂芳。被告:茌平县公安局。原告赵桂芳诉被告茌平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持起诉状至茌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审查立案,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9月22日予以立案,2014年9月29日,原告赵桂芳以被告已对所诉事情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桂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桂芳负担。审 判 长 张黎明审 判 员 陈立平人民陪审员 白 晓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