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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桂芳与茌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芳,茌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茌行初字第33号原告:赵桂芳。被告:茌平县公安局。原告赵桂芳诉被告茌平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持起诉状至茌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审查立案,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9月22日予以立案,2014年9月29日,原告赵桂芳以被告已对所诉事情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桂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桂芳负担。审 判 长  张黎明审 判 员  陈立平人民陪审员  白 晓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