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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岩与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38号原告:王岩,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172。委托代理人:余泽鹏,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菊,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梁明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珠海市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份有限公司珠海新洲支行20×××9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6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观义(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粤C×××××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王辉(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粤C×××××迈腾汽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朱明范(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粤C×××××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超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