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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凤阳县金鑫汽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阳县金鑫汽贸服务有限公司,成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315号原告:凤阳县金鑫汽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世忠,经理。被告:成红,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凤阳县××××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凤阳县金鑫汽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因联系不到被告无法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鑫汽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贵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