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237-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宜成。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海,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位于远安县内,其主要财产已被远安县人民法院查封并正在处理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军审 判 员 宋秀荣代理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郦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