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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行非审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张居仁房屋裁决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张居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镜行非审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陈钧,主任。被执行人:张居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张居仁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委镜房裁(2013)100号裁决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镜房裁(2013)100号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镜房裁(2013)100号裁决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俊审判员 王学忠审判员 徐晓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