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海辉、高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海辉,高春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115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昶文,男,委托单位职员。被告刘海辉,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高春艳,女,1971年12月5日,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海辉、高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以刘海辉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海辉、高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