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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汉河分理处与王桂平、青岛缔煌酒店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庄乐、孙爱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崂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汉河分理处,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蓝青,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桂平,女,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缔煌酒店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庄乐。被执行人庄乐,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孙爱俭,女,汉族,1955年12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汉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王桂平、青岛缔煌酒店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庄乐、孙爱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汉河分理处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2014)崂执字第88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