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爱琴与菏泽正宏轧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琴,农民。被执行人菏泽正宏轧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张花园社区东邻。被执行人张勇,菏泽正宏轧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琴与被执行人菏泽正宏轧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的(2008)菏开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开执恢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卫东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