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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64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明月与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6434号原告明月,男,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2159-1。法定代表人丁吉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明月诉被告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明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月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明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