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刑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王玉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刑执字第611号罪犯王玉良。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3日作出(2001)冀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王玉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5月21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冀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5月16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冀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4月9日,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石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1年5月27日,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石刑执字第15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罪犯王玉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认为,罪犯王玉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记功三次,表扬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王玉良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王玉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实施暴力犯罪的具体情节,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疆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申保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