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陈虎民与杜思伟、于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虎民,于进,杜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陈虎民,男,汉族。被执行人于进,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思伟,男,汉族。申请执行陈虎民与被执行杜思伟、于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虎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给付案件款7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