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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龚朝旦与黄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朝旦,黄文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411号原告龚朝旦,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居民。被告黄文详,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朝旦与被告黄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朝旦于2014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朝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朝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华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