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岷梅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岷梅民初字第212号原告白某,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梅川镇支支路村**号。被告白某某,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原告白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喜平审 判 员  龚兴君人民陪审员  谈俊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宏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