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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厚丽娟与高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厚丽娟,高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厚丽娟,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高村燕,女,汉族,吉林银行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厚丽娟与被告高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厚丽娟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厚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厚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7元(已减半),由原告厚丽娟负担。审 判 长 : 于 水代理审判员 : 夏 玥代理审判员 :耿婷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 田 纪 来源: